中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剑指呈现变异趋势的新“四风”问题。文中着重提到“四风”新变种——“一桌餐”问题。
一、“一桌餐”反被“一锅端”
2016年10月8日,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向江西省委反馈巡视“回头看”情况时指出,“一桌餐”成吃喝风新变种,出现了“不吃公款吃老板”的现象。
“一桌餐”是指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因为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所以称它为“一桌餐”。同时“一桌餐”不在酒楼,不在餐馆,也不在食堂,而是隐藏在住宅小区之中。
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为公款吃喝设置了硬红线, 于是乎,有些私营企业主挖空心思,把私人住宅改建为接待场所。组织者以没有动用公款而无所顾忌,参与者以私人聚会而心安理得,私营企业老板也因能为领导服务而乐此不疲。然而,看似保险无比的“一桌餐”,同样令官员被“一锅端”。
案例一:升官半个月,又丢官
2016年8月4日晚,江西省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子亮、江西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友才请原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委书记陈阳霞吃饭,并邀请他们曾一起在国外参加培训的省直机关另外两名干部参加。
这顿饭被安排在海珀兰庭小区一私人住宅中,这套住宅是南昌市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改造而成的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同时应黎友才的请求,程子亮还邀请了省委组织部的另一名干部参加。红酒由黎友才提供,其他费用由刘某买单。
这饭为什么吃呢?原来陈阳霞升官了,成为副厅级干部,担任江西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而这一吃,陈阳霞刚升的官也就丢了。从7月27日报到上班到8月4日吃这顿饭,再到8月12日江西省纪委的通报出来,仅仅17天,陈阳霞就被党内严重警告,终止其试用期,调离省纪委。
案例二:一餐吃没人大常委职务
同样是在2016年8月4日的晚上,时任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戴晓明违规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彭某的邀请,在其朋友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于接待特定对象的隐蔽场所吃饭。而这个隐蔽场所也同样是在海珀兰庭小区。
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江西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局长朱云贵,南昌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付新灿,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局长杨安以及其他3名公职人员。费用由彭某来买单。
随后戴晓明、朱云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年的11月,正是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换届之时,戴晓明失去了在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二、违规吃请不是“小节小事”
事实上,“一桌餐”问题并非江西独有,福建、河南等省也先后查处了一些典型问题。如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石好荣,先后接受多名业务关系人的宴请,指定用餐地点均为厦门市某住宅区内的陈酒养生收藏馆。
违规吃请绝不是“小节小事”。早在2013年底,中央便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新规来遏制“一桌餐”问题。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无锡市纪委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八个严禁”,将使用公车参加任何性质的私人宴请等列入严禁事项。连云港市在整治违规吃请和公款吃喝基础上,拓展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方面,织密“监督网”。
三、中纪委提醒,这8种饭局去不得
1.不准参加公款宴请
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案例:上海市规划编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杨晰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8月21日,杨晰峰在相关业务会议后,组织10名参会人员公款吃喝,花费餐费1935元。杨晰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案例:河南省西峡县农业局党委副书记赵庆阳、能源办主任黄炎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6年2月18日上午,赵庆阳、黄炎到丹水镇卓沟村某养殖场实地勘察沼气项目。中午,两人接受养殖场负责人宴请且饮用白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2月25日,西峡县纪委给予赵庆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炎党内警告处分。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4名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宴请问题。新疆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副大队长赵加洋和副大队长张春江、总工程师冯昌荣、副大队长石玉君,先后两次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安排的宴请等服务。自治区地矿局党委给予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赵加洋现任职务,取消冯昌荣和石玉君正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资格。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
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案例:安徽省枞阳县项铺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王祥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问题。2016年3月31日下午,王祥带领办公室主任方军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办理项金村卫生室变更等行政审批业务。事后,王祥和方军违规接受由辖区乡村医生安排的吃请和娱乐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祥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项铺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处分;方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办公室主任职务。违规吃请的费用自付。
5.不准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案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乌云其鲁、副局长李永接受违规吃请等问题。乌云其鲁、李永到张家口执行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一起就餐,餐费由李某结算,花费1200元。餐后,乌云其鲁、李永与李某等人一同前往张家口某娱乐场所。2016年3月8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给予乌云其鲁、李永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李某支付的餐费1200元。2016年3月22日,正镶白旗纪委在全旗对上述2人及负主体责任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恩克进行通报批评。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案例:广东清远市连山县福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覃坚公款吃喝问题。覃坚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在多家饭店用公款招待其亲戚、朋友用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覃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追缴。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喜宴席
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案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清徐有限公司副经理李燕忠大操大办其子婚宴问题。2015年10月23日、11月1日,李燕忠在为其子操办婚事过程中,先后两次宴请共计450人,并收受礼金5.475万元,其中收受同事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2.285万元。经清徐县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4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李燕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总支书记贾健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纪检工作负责人张志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不准参加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案例:四川甘孜州康定市呷巴乡副乡长杨尚东违规接受吃请等问题。2015年6月,杨尚东假借乡长名义为当地一名群众介绍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并接受其吃请,消费2000元。此外,杨尚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举报后,杨尚东的家人主动将2000元归还给该群众。2016年3月,康定市纪委给予杨尚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6年4月,康定市监察局给予杨尚东行政撤职处分。
四、除此之外,这12种饭局需警惕
浙江丽水市作风办曾针对公职人员参与饭局问题,出台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二十类饭局规定,并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带头遵守执行。除上文的8种饭局外,以下这12种饭局仍需公职人员警惕!
1.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
2.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3.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4.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5.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6.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7.不准参加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8.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9.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10.不准参加私人或高消费场所的吃请
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11.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
释义: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12.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吃请
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